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制订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全校师生员工、外来人员均应自觉遵守。
二、出入制度
1、自觉遵守门卫制度,门卫有权对进入我校的人员进行查询,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3、不准爬墙、翻门出入学校;
4、携带设备器材、行李物品等物资离校者,一律凭部门证明放行。私人物品凭本校证件登记,如有必要,门卫有权查询和检查;
5、联系工作应主动出示介绍信和有效证件并登记。来客来访必须严格履行会客登记手续;
6、校外单位或个人来校活动,接待部门应事先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校外单位和个人凭联系单进入学校。
三、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1、学生在学生宿舍内必须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2、公共场所严禁寻衅滋事,严禁起哄闹事、斗殴,严禁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3、严禁酗酒、赌博,禁止搓麻将等类似活动;
4、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营销、兜售物品。已获准经营的不得任意扩大经营范围或擅自变更营业地点,按时缴纳治安管理费;
5、校园内及公共场所,男女之间应举止文明,不得盯梢或用流氓语言挑逗异性;
6、严禁在校内观看、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及违禁出版物;
7、举办舞会及其他文化娱乐活动,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手续,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并向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登记后方可进行。不得举办不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8、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讲座、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演讲、讲座、报告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的权利。
9、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止、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10、师生员工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等出版物的印发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统一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11、违反上述8、9、10条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12、各类短期培训班的组织(举办)者须按学校规定,在学生来校三日前向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学生来校后,凭报到手续,三日内由组织(举办)者统一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住校的学员要申报暂住登记;
13、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各类行政布告、通告等;
14、不得在校内随意张贴广告、布告和标语。不得在建筑物墙体上任意刻划涂抹;
15、校园内禁止养犬、鸡、鸭等家禽(畜);
16、校园内不得存放与使用汽、猎枪等;
17、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
18、严禁到雅河、啊哈水库游泳;
四、校内公私财物管理
1、爱护公物,不得擅自拆迁损毁公共设施;
2、严禁偷窃、挪用公私财物;
3、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一明的物品;
4、爱护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内绿化、草坪;
5、不得撬拆信箱、私拆毁弃公私信件及书报杂志;
6、严格财物管理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因疏忽大意造成防范上的漏洞,因违反制度而造成被盗或其他事故发生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五、校内消防安全管理
校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贵州理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确保校园消防安全。
六、校内交通秩序管理
1、禁止机动车辆在校内鸣喇叭及高速行驶,在校内行驶时应严格按照交通指示牌行车或停车;
2、校门外周围禁止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摆设摊点等;
3、校外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任意停放或过夜。允许停放的必须锁好车门,保管好贵重物品;
4、学生一律不准驾车到校学习,严禁学生在学生生活区停放车辆。
5、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如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当事人不得远离或破坏事故现场,并应立即报告保卫处。
七、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查获或扭获违章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